Q1:何種情況下可由受贈人辦理贈與稅申報? A1:受贈人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和解,願意代替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如 果經查明確實屬贈與時,稅捐稽徵機關將受理由受贈人申報繳稅。
Q2: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A2: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 定如下: (1)戶籍在台北市、高雄市者,要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 報。 (2)戶籍在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 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3)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戶籍在福建省連江 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台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國稅局總局或所 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5)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 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台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6)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 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Q3: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A3: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的文件有: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 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台 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 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乙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 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 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 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親屬會議允許 處分不動產之文件等。 (7)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8)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國稅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9)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文書或贈與稅免 稅或繳清證明書。 (10)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應檢附基本資料一 覽表。
Q4: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A4: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1個年度內, 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 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 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Q5: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A5:分下列3點來說明: (1)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 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的贈 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2)所謂同1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 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1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 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3)同1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 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 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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