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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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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股東死亡後公司事務處理的問題

Q1: 陸資企業如何認定?
A1: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視為陸資。


Q2: 以現金出資可為人民幣嗎?
A2: 不可以以人民幣出資。


Q3: 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來台投資有幾種型態?
A3: 1.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相關公司登記公司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2.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大陸地區或外國(間接陸資)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大陸公司營業主體許可或外國公司認許(間接陸資)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分公司時,應於經商業司認許後,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向設立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3.辦事處:大陸公司或外國公司(間接陸資)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許可及辦事處報備。


4.商業: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先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預查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後,再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及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惟此種型態僅限於大陸地區自然人申請。


Q4: 大陸地區得為台灣地區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有哪幾種?
A4: 1.大陸地區人民(自然人)。
2.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3.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陸資公司)。


Q5: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證明文件如何申請驗證?
A5: 目前實際作業,係由行政院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是以申請人應先檢附經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之相關證件,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Q6:有限公司章程訂定依持股比例分配盈餘,其中之一法人股東可否不參與盈餘分配?
A6: 限公司分配盈餘時應按章程所載,依各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盈餘。倘有股東在分配前表示不參與盈餘分配,則將該部分盈餘列入累積盈餘。


Q7: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尚未辦妥繼承過戶,可否由遺產管理 人簽立股東同意書辦理股東出資轉讓?
A7: 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尚未辦妥繼承過戶,倘要辦理其他股東之出資轉讓,股東同意書除記載股東出資轉讓事宜外,並請敘明「股東000死亡,尚未辦妥繼承過戶,由全體繼承人推000為遺產管理人」,由該遺產管理人代表簽名。


Q8:有限公司股東死亡,除附遺產稅證明、繼承人分割協議書外,還需附死亡證明書?
A8: 若已附遺產稅經核定之證明文件、繼承人分割協議書,無需再附死亡證明書。


Q9: 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已逾10餘年未變更股東,亦無辦妥死亡遺產繼承,變更股東須如何辦理?是否有罰責?
A9: 1.如股東死亡,倘尚未完成申報遺產稅等繼承手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可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為遺產管理人於股東同意書簽名以表同意。2.至於是否有罰則ㄧ節,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之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3.又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故公司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若公司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辦變更登記,則行政罰之裁處權,以公司依法規定應申請期限屆滿時起算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故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已逾期3年以上之申請案不得因逾期申辦變更登記而處以罰鍰。


Q10: 公司未全額發行股份時,即於股東會修章提高資本總額,請問此情形該如何辦理公司登記?
A10: 依公司法第278條規定「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倘公司於股份未全數發行完前,先行修章提高資本總額,若該次修訂章程除修訂提高資本總額之條文外,尚涉其他條文之修訂,公司可依修訂章程變更登記檢送申請書、變更登記表上資本總額及股份總數應記載原登記數額、股東會議事錄、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及章程等書件向本部辦理變更登記。核准時經濟部將於章程及核准函加註修正章程提高資本總額條文未經核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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