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陸資企業在美國成立獨立的子公司後,到台灣投資是不是還是以陸資企業認定?
A3: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視為陸資。承標題所述,該陸資企業在美國成立獨立之子公司仍以陸資企業認定之。
Q4: 陸資來台投資公司能夠獨資嗎?
A4: 可以,只要是經濟部正面表列準許開放的營業項目,陸資是可以獨資的。
Q5: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等若欲來臺投資,應如何辦理?
A5: 1.依據現行法令規定,香港或澳門之居民、法人團體等申請來臺投資,屬自然人者,應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屬法人團體者,應領有香港或澳門特區政府核發之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得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所屬機關(投資審議委員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委託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Q6: 以債權增資是否有上限及債權是否可以小於增資金額?
A6: 1.債權轉增資無上限。2.債權是可以小於增資金額,不足金額部分可以現金繳納。
Q7: 有限公司增資時無股東加入,僅過半數同意,但修正章程需全體股東同意?
A7: 按公司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Q8: 資產不足抵償負債,可否辦理增資?
A8: 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仍可辦理增資,若以股東往來抵繳增資股款,對於改善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情況,有股東往來抵繳金額加倍效果。
Q9: 公司以債權抵繳,若該債權係違反公司法第15條資金貸予他人,則該債權是否仍可視為債權抵繳股款?
A9: 債權抵繳股款係股東或他人對公司之債權,與公司法第15條資金貸予他人不同,公司貸款予他人,該公司為該他人之債權人,非屬公司負債,他人不可能以對公司之負債抵繳股款。
Q10: 有限公司用減資以彌補虧損,正常是先減資再增資,是否可以先增資再減資?
A10: 先減資再增資,或先增資再減資,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