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不管規模大小的所有公司或行號都要適用商業會計法嗎? A: 凡是營利事業,不論是公營或民營,原則上都要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來處理相關商業會計事務,而例外不需要依商業會計法規定的情況只有2種: • 1.公營事業因兼具社會公益或政策任務,可優先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範,如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等,再適用商業會計法的規定。 • 2.小規模的合夥或獨資商業可以不適用商業會計法,而所謂小規模是指每個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免用統一發票行號而言。所以,實務上已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就不屬於小規模商業的範圍。
Q:請問商業負責人定義為何? A: 商業負責人是指: • 1. 公司的董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 2. 公司的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 • 3. 行號的負責人。 • 4. 其他法律規定的負責人。
Q:我們公司是一人股東的公司,公司的財務報表還需要請會計師簽證嗎? A: 一人股東的公司,公司的財務報表還是要請會計師簽證,並無除外規定。
Q:我們是一個從事國際貿易業務的公司,因業務需要常有外幣交易。請問公司可以使用外幣作為會計記帳的單位? A:業務實際需要,而要用外國貨幣記帳時,仍要在決算報表中,把外國貨幣折算成新臺幣。所以,原則上我國商業都要以新臺幣為主要記帳單位,但是如果業務關係而必須記載外幣資料時,在決算書表上,仍然要轉換成新臺幣為單位。
Q:請問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是遺失時,該怎麼辦? A: 所有會計記錄都要有憑證,如果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遺失的時候,商業負責人要請經辦和主管這件事項的人,分別或是共同證明這件事項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會計人員不必也不可以自己證明事項是不是真實存在,才不會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的嫌疑。
Q:「外籍人士」可否擔任公司負責人?1人公司也可以嗎?需要先經投審會許可嗎? A: 依公司法第108條及208條規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均未限制外國人擔任我國公司之負責人。外國人投資我國有限公司為單一股東擔任負責人要先經投審會核准及審定,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Q: 外國公司在本國有「辨事處」,是否也要經過公司登記? A: 外國公司在我國設辦事處依公司法第386條第2項規定應向商業司報備。
Q:公司清算完結已送請法院報備,在法院未核備下,清算人死亡,處理方式如何? A: 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死亡者,因清算人與公司為委任關係,清算人死亡,清算人當然解任,此時股東、債權人等可以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
Q: 甲公司廢止登記,於清算期間可否與乙公司合併,以使甲公司消滅乙公司存續? A: 甲公司未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或撤銷(廢止)登記者,才能與乙公司合併;一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應行清算,即不得與他公司合併。
Q:有限公司減資是否需按持有比率減少或可由股東同意其中某人減少出資額? A: 有限公司減資目的區分均為彌補虧損及退還出資額兩種,如為減資彌補虧損者,減資必需按章程規定虧損分配比率或標準減少各股東出資額;另如為減資退還出資額,沒有限制規定,可不須按各股東出資比例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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