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外僑於年度中由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轉變為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 得公司、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時,應如何扣抵稅 額? A1:屬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由所投資公司或合 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嗣後繼續在台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其身分轉換為 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後,應檢附相關居住滿183天之證明文件(如護照), 向原扣繳單位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用以扣抵應 納所得稅。又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 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之股利憑單,其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股利憑 單上之可扣抵稅額均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但自104年1月1日起,可扣 抵稅額僅半數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Q2:外僑若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或講演之鐘點費等收入 時,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A2:外僑不論屬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取得稿費、 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這一類的收入,每人每 年合計不超過新台幣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如果超過18萬元限額的 話,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可以就超過部分檢具成本及費用憑證核實減除, 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或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 執行業務所得,但屬自行出版者可減除75%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 執行業務所得;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則以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為執行業 務所得。
Q3:外僑如屬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是否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免稅額及扣除 額? A3:外僑如屬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可以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Q4: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A4: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時間之不同,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 下列3種: (1) 在台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台灣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 在台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有台灣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3) 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當年度申報。
Q5:外僑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A5:台灣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 以及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扣繳稅款 者,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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