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臺灣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臺灣商務服務
 
有關公司解散登記的問題

1、Q:公司解散登記後得否申請恢復原登記?
     A: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自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


2、Q: 公司經解散登記後,如欲申請印鑑遺失變更,其程序為何?
     A: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清算之公司,由清算人執行一切清算事務。是以,清算之公司,自可由清算人辦理公司印鑑變更。


3、Q: 公司因違反專業法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處分者,應否辦理停業登記?
     A: 公司因違反專業法令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處分,係屬行政裁罰之一種,其與公司法第10條規定無涉,可不辦理停業登記。


4、Q: 公司停業後如未復業可否繼續延長停業?
     A: 可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


5、Q: 停業之申請日為何?
     A: 停業前後15日內均可申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


6、Q: 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否向公司抄錄股東名簿?
     A:  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


7、Q: 外國人如依其本國法已成年者,得否被選任為董事?
     A: 按公司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復按本部88年7月1日商字第88213580號函略以:「發起人為外國人者,倘發起人之年齡依其本國法已成年,而依我國民法尚未成年,應由該發起人負舉證責任,提出證明文件始得為之」。又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同理,如欲選任外國人為董事,倘該外國人之年齡依其本國法已成年,而依我國民法尚未成年,應由該外國人負舉證責任,提出證明文件即得為之。


8、Q:  董事、監察人辭職生效前可否補選?
     A: 董監事未缺額情況下,尚不得進行補選。是以,股東會補選董監事, 應於補選前有缺額始可。


9、Q: 選任之監察人可否不具股東身分?人數有無限制?
     A: 按公司法216條規定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可不具股東身份,惟監察人中至少須有1人在國內有住所。至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監察人則需有2人以上。。


10、Q: 未具有股東身分之董事,是否以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
       A: 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又未具有股東身分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任為董事或監察人。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