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個人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檢附哪些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A1:(1)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之證券,為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 賣價格之文件。 (2)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之證券,為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 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Q2:個人長期持有股票適用租稅優惠規定? A2:(1)持有滿1年以上的證券,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1/2計算課稅所得額。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所得 之1/4計算課稅所得額。 (3)長期持有期間之證明文件:如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收付款紀錄、證券交 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日期之文件。
Q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及損失抵減方式及順序? A3:個人若有證券交易損失,應先自相同持有期間的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若 各該損益相抵後的淨額有負數者,再自其他正數淨額中減除。說明如下: (1)出售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IPO股票,以其交易所得減除 同類交易損失計算餘額。 (2)出售持有滿1年以上證券,以其交易所得減除同類交易損失計算餘額。 (3)出售持有未滿1年證券,以其交易所得減除同類交易損失計算餘額。 (4)上述(1)(2)(3)的餘額合計數為負數者,證券交易課稅所得額為0,該合計 數為正數者,於上述(1)的正數餘額範圍內,以1/4作為所得額;該合計數超過上述(1)餘額(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部分,於上述(2)正數餘額範圍內,以半數作為所得額;該合計數超過上述(1)及(2)餘額(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部分,以全數作為所得額。
Q4:個人證券交易損失扣除規定? A4:(1)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 為限。 (2)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3)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 除。 Q5:個人股票交易如何計算長期持有優惠之持有期間? A5:(1)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自上市、上櫃買賣開 始日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 (2)持有滿1年以上:自取得證券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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