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 什麼是有限合夥? A: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普通合夥人對合 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Q: 分公司登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 1、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2、公司出具的註銷決定,注明註銷的原因; 3、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 4、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 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6、登記機關所發的全套登記表格及其他材料。
3、Q: 新企業辦理查名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A: 新企業申請名稱,需要帶股東的身份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帶身份證原件, 股東為企業的,帶營業執照影本加蓋公章。
4、Q: 我司是一家諮詢公司,近期想開展相關貿易,要如何辦理? A: 首先去工商局查名,然後再辦理經營範圍變更。
5、Q: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A: (一)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定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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