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A: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 融資租賃業務;
2. 租賃業務;
3. 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4. 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5. 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
6. 經審批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2、 Q: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能超過多少限額?
A: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淨資產總額的10倍。
3、Q:風險資產總額如何確定?
A: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託租賃資產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
4、Q:我國為什麼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分別實行備案和核准管理兩種制度?
A: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實行備案和核准管理。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准管理。
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5、Q: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是指哪些國家?
A: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佈其他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
6、Q:實行核准管理的行業是指什麼?
A:實行核准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