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公司清算有哪些程序?
A: 公司清算的主要程序包括: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2. Q: 請問公司清算組應如何成立?
A: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後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 Q: 請問清算組在公司清算期間有何債權?
A: 根據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 Q: 請問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財產的法定清償順序是怎麼樣的?
A: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產的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 Q: 請問清算時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如何處理?
A: 根據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