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應如何計算所得 額? A1: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台灣 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Q2: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那些所得? A2:(1)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收入之94%減除成本及費用。 (2)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3)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4)土地供他人開採礦石,按權利金收入10%減除必要損耗。 (5)各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6)各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Q3: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A3:(1)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2)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3)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 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 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 70%,計算所得額。 (5)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Q4: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為何? A4: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 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 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Q5: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A5: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 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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