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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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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Q1: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為何?
A1: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Q2: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A2:(1)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元。(103年度起為
670萬元)
(2)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
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
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
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Q3: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A3: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
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Q4:來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A4:(1)來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工作居留、停留滿183
      天,即屬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
      得額,其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惟外籍專業人士自99年度起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邊際稅率,其
      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7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
      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
      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
      應相當低。


Q5: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A5: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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