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有無處罰規定? A1:(1)個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 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個人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 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Q2:已經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 短漏報其基本稅額者,如何處罰? A2:個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是未依所得基本稅額 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短漏報應計入 基本所得額之綜合所得淨額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各款規定之所得額,致 短漏基本稅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 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Q3: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A3:(1)99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海外所得,應於取得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 本所得額。 (2)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指股票買賣交割日之年 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 年度。
Q4:海外所得之範圍及項目或類別為何? A4:(1)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規定之台灣來源所得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2)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台灣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 為10類,包括海外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 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
Q5:那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A5: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1) 是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 (2)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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