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合同可以採用哪些形式訂立?
A: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 Q: 請問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A: 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 Q: 請問合同法中規定的以其他形式訂立合同具體是指什麼?
A: 其他形式是指採用除書面、口頭形式以外合同內容的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 Q: 請問合同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嗎?
A: 不是。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訂立除了書面形式外,還有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 Q: 請問通過傳真訂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 有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