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那些? A1: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1)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台灣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3) 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4)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6) 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Q2:那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A2:(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A)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 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 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B)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在670萬 元以下者。 (C)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台灣境內居住之 個人。 (2)不符合上述條件之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 基本稅額。
Q3:個人最低稅負之申報單位為何? A4:個人最低稅負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 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 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 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Q4:因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 算申報者,是不是無須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A4:不一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依所 得稅法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新台幣 67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負(即基本稅額)。
Q5:必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A5:不一定,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 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 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 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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