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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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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東會及董事會的問題

1、Q:股東會通知期限如何計算?
     A: 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2、Q: 股東會與董事會得否在同一時間合併舉行?
      A:   查公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其股東會與董事會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均不相同,如在同一時間合併舉行,程序核有未合,應補正再予登記。



3、Q: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決議機關及其決議方法為何?
     A: 公司解散應由股東會為決議,其決議應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 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Q: 股份有限公司可否強制員工於離職時,將員工承購之股份轉讓予特定對象?
     A:   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5、Q: 股份有限公司修訂章程,是否需完成登記始生效力?
     A: 公司章程修訂,在不違背法令之範圍內,一經股東會決議即生效力,不需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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