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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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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的問題

1、Q: 公司申辦解散登記時,如清算人有數人時,如何具名申請?
     A: 按依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1人申辦之。」。準此,公司申辦解散登記時,如清算人有數人時,得由清算人之一申辦之。


2、Q: 公司可否申請變更統一編號?如何辦理?
     A: 營業人經主管機關核給統一編號後,認其統一編號諧音不雅或不祥,可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但以一次為限。請備齊申請書並敘明理由、變更登記表2份,毋須繳納規費,本處登記服務櫃檯受理公司變更統一編號可隨到隨辦。


3、Q: 法人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親自簽名時是否須加附法人股東指派書?
     A: 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簽名時須加附指派書;如該法人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親自簽名時,無須另附指派書


4、Q: 營業項目概括條款(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是否需經經濟部預查?
     A: 概括條款為營業項目表達方式之一,與新增營業項目一樣需經經濟部預查並登載於公司登記表及章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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