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下設什麼機構來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創投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2、Q: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 無犯罪記錄;
3. 無不良經營記錄;
4. 應具有創業投資業的從業經驗,且無違規操作記錄;
5. 審批機構要求的與經營管理資格有關的其他條件。
3、Q: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哪些事項?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以下事項:
1. 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
2. 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4. 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
4、Q:聯合管理委員會如果不設經營管理機構,可以嗎?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
5、Q:聯合管理委員會委託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是內資嗎?
A: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是內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也可以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6、Q:受託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受託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 以受託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
2. 擁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3. 註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4. 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7、Q: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採取哪種組織形式?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四條 創投企業可以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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