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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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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問題

1、Q: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什麼?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2、Q: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應具備那些條件?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六條 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
2.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所述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於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3.       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4.       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5.       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Q: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那些條件?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 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2.       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於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於進行創業投資);
3.       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4.       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於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5.       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諮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6.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於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於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4、Q:創投企業是否應當在名稱中加注創業投資字樣?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十條 創投企業應當在名稱中加注創業投資字樣。
 
5、Q: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和公司制創投企業分別設立什麼組織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公司制創投企業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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