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符合哪些條件,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
A:(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 Q:不徵稅收入形成的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A: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Q: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未指定專門用途,未明確作為股權投資,稅務上如何處理?
A: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Q: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有哪些情況?
A: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有:
1. 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2. 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5、Q:核電廠操作員培養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A: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