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超出公司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A: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超出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即超出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不當然無效,除非是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
2. Q: 請問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A: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 Q: 請問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蓋公司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A: 通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以公司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公司承擔,蓋公章並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但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反之則對公司無效。
4. Q: 請問合同必須簽字并蓋章后才生效嗎?
A: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即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係,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
5. Q: 請問電子合同是否有效?
A: 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符合生效條件的電子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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