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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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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委託持股協議的問題

1.    Q: 請問委託持股協議是否有效?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    Q: 請問實際出資人能否直接依照委託持股協議請求確認股東資格?
       A: 不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Q: 請問委託持股能否對抗第三人?
       A: 不能。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    Q: 請問實際出資人是否可以主張名義股東進行的股權處分行為無效?
       A: 有關股權處分行為應依照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處理。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5.    Q: 請問名義股東處分股權導致實際出資人損失的,實際出資人可否要求賠償?
       A: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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