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A1: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的時候,要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扣 繳: (1)所得人如果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 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要由承租人或使用人在給付的 時候,按照10%扣繳稅款。 (2)所得人如果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 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 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 機構,要按照20%扣繳稅款。 (3)扣繳單位承租財產,因為使用租賃物而代替出租人支付的費用,例如代 繳的各種稅金或代替清償的債務等所支付的款項,都屬於變相的租金, 可以不用扣繳,但是仍然要依照規定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Q2: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中,有那些利息、租金、佣金及權利金可以免 予扣繳? A2: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款的各類所得,如果是給付依法免納所得稅 者,則免予扣繳,但是如果是採定額免稅的話,超過起扣點部分之所得仍 然應該扣繳;另外,銀行業貸放款的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 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都免予扣繳。
Q3:外僑(含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A3:(1)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 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 果住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 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2)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的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 人可以就外僑的聘雇契約,或由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 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我國境內居 住者的扣繳率扣繳;如果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 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 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 (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 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 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 20%)。
Q4:扣繳義務人如有誤扣或溢扣稅款情事,應如何處理? A4: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有多扣了稅款,應該把多扣的稅 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並且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 內留抵;如果到年度結束的時候還有沒有抵繳完的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 款繳款書正本和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另外,扣繳義 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有少扣繳稅款的話,則由扣繳義務人補 繳,但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納稅義務人追償。
Q5:什麼是基本所得額? A5:基本所得額即為最低稅負之稅基,係據以計算基本稅額之金額,於個人部 分,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應計入最低稅負稅基 之免徵、免納所得額或扣除金額後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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