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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法試用期的問題

1.    Q: 請問法律上對試用期的期限有何規定?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期限在3個月至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長於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至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長於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長於6個月。
 
2.    Q: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不得約定試用期?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3.    Q: 請問用人單位可以多次約定試用期嗎?
       A: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    Q: 請問法律上對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有何規定?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5.    Q: 請問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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