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加班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A1:(1)個人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標準的話,可免納所 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的話,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 報綜合所得稅。 (2)如果是不管有沒有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加班費的話, 是屬於津貼的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Q2: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何? A2: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2)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Q3: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A3:公司股東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公司使用,雖然沒有收租金或押金,但是依 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 稅。
Q4: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有那些? A4: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包括免稅額及扣除額,104年度的免稅 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85,000元,但年滿70歲之 納稅義務人、配偶暨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127,500元。至於扣除額 包括兩類,說明如下: 第1類為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種, 只可以從中選擇1種申報減除,不可兩者併用。列舉扣除額包括的項目有 以下9項: a.捐贈 b.保險費 c.醫藥及生育費 d.災害損失 e.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f.房屋租金支出 g.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h.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i.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
第2類為特別扣除額,共有6項: a.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b.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c.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d.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e.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f.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1年度起適用)
Q5: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A5: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各有薪資所得,每人每年可以扣 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年度為128,000元,但是如果申報的薪資所得沒 有超過128,000元,那麼只可以扣除申報的薪資所得額。例如某甲104年度 薪資所得有100,000元,那麼他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就只能扣100,000 元,而不是128,000元。另外,沒有薪資所得的人就不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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