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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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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問題

Q: 公司股東(非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須否辦理登記?
A:   公司股東(非董事、監察人)間持股轉受讓,僅須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俗稱過戶)即可,無須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登記。


Q: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政府或法人股東持股全數轉讓,其代表人所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是否當然解任?
A: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政府或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當選之董事、監察人因持股全數轉讓,其所依附上開條文之條件已不復存在,是以所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即當然解任。


Q: 公司修訂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於同次股東會隨即改選董監事應如何處理?A: 公司於同次股東會修訂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應先決議通過修訂章程,再依新修訂章程所定之董監事人數改選董監事。


Q: 公司可否以章程設置監察人會,並規定有關監察人職權行使事項,須經監察人之多數決?
A:  監察人是獨任制機關,而非會議制機關,且於公司設監察人數人時,亦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Q: 監察人於何種情形下,始得召集股東會?
A: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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