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綜合所得稅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包括那些?限額多少? A1: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包括下面3項: (1)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免稅的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和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2) 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3) 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申報有上面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這些所得的扣除 限額為27萬元。
Q2: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如何? A2: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 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 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 餘額可以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例如某甲104年度有財產 交易損失100,000元,也有財產交易所得70,000元,那麼104年度就可以申 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70,000元,而另外剩餘的30,000元可以在105到107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申報扣除。
Q3:綜合所得稅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A3:(1)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的學 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 證明文件),已經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該補助金額。但就讀空中大 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2)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 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Q4:綜合所得稅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A4: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年每人扣 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 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Q5: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所得,應如何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A5: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仍應由 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一起申報,除可選擇本人或配偶及受扶 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 分開計算稅額外,並可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 額。在計算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該各類所得分開 計稅者的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儲蓄 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他符合規定的免稅額和扣除額 一律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申報減除,其中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部分, 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 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 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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