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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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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董事會的問題

Q: 董事居住國外者,其代理之規定如何?應否辦理登記?未辦登記之效果如何?
A: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而所謂「其他股東」於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董事之股東在內。 1、住居國外董事之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
2、未經登記不生授予代理權之效力。


Q: 董事會開會時,得否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A:   董事會開會時,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應於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始得為之,且代理人以受1人委託為限。


Q: 公司補選董事或監察人,其任期為何?
A: 按照公司法,董監事之任期不得逾3年,又依同法第129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係屬章程應記載事項。是以,有關公司修正章程增補選董事或監察人人數者,其任期自與原任期相同。


Q: 董事缺額達3分之1是否應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A: 倘有董事解任缺額達3分之1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又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程序,應依公司法172條規定於10日前召集辦理。


Q: 章程訂定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或董事長決定者,是否適法?
A: 董事之報酬,應由股東會議議定。章程尚不得訂定董事之報酬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決之。監察人之報酬,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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