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綜合所得稅應於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如何申報?
A1: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每年的5月1日起到5月31日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
報截止日),填寫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
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上一個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的項目
和數額,減除有關的減免和扣除項目後,計算全年的應納稅額再減除已扣
繳的稅額或可扣抵稅額後,算得當年度的應納結算自繳稅額,必須先行繳
納稅款後再辦理結算申報。
Q2: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A2:台灣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
以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已經扣
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才能退稅。另外依所得基
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及有應申報的證券交易所
得者,仍應辦理申報。
Q3: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那一種申報書?
A3:(1)納稅義務人全年只有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職工福利金、18萬元
以下的稿費收入,而且都取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
讓所得申報憑單者,採用標準扣除額、沒有投資抵減稅額、沒有重購自
用住宅扣抵稅額、沒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沒有應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且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可以使
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的納稅義務人,就要使用一般申報書。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
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3)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申報者,應填寫個人證券交易
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Q4:那些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
A4:扣繳義務人給付下面的所得時,應該在給付時辦理扣繳:
(1) 給付予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台灣境外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營利所得。
(2) 合作社分配予非台灣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台灣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 之盈餘。
(3) 薪資。
(4) 利息。
(5) 租金。
(6) 佣金。
(7) 權利金。
(8) 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9) 執行業務者的報酬。
(10) 退職所得:退休金、資遺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 險給
付之養老金。
(11) 告發或檢舉獎金。
(12) 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13) 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或 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所得。
(14) 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同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5) 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在台灣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6) 所得稅法第3條之4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辦理。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Q5: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A5: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1)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
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A)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
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
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每月應扣繳稅
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B)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
額;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
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C)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
工,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要依照規定填報扣免繳憑單。
(2)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
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給付額扣繳18%。自98年1月1日
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
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
(3)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
幣30,000元的部分,扣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