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申請停業、復業受理機關為何? A:為便利公司申請停復業登記事宜,如其停業係向縣市政府或國稅局核備停業者,毋庸重複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
Q:公司申請停、復業應於何時申請? A: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Q:停業之申請期限為何? A:可在停業前後15日內申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申請書需載明停業之起迄年月日。
Q:公司解散,變更登記表要如何填寫呢? A:除負責人(董事長)、董事任期、董事資料等欄位無須填寫外,其餘資料如無變更,均依照原登載資料繕打,而且無須加蓋負責人印章。
Q: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登記時,公司登記事項表應如何處理?
A:公司辦理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登記時,原董事、監察人名單仍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董事、監察人及其他負責人名單欄位記載,而於該董事、監察人名單後再記載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