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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海公司的稅務問題
1、問:上海用工單位為勞務派遣員工所負擔的工資薪金是否能作為職工福利費等各項扣除的計算基數?
答:根據《關於企業發生的派遣員工工資薪金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滬國稅所〔2012〕1號)規定,用工單位為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所負擔的所有工資薪金支出額(包含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和本單位直接支付),可計入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各項扣除的計算基數依據。若勞務派遣單位已計入工資總額基數且已計算扣除職工福利費等費用的除外。
2、問:存貨計價方法包括哪幾種?
答:1)個別計價法 2)先進先出法 3)加權平均法 4)移動平均法 5)後進後出法 6)計畫成本法 7)毛利率法 8)零售價法
3、問:合同收入包括什麼?
答:合同收入包括:1.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因而不能隨便確認,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的總收入。合同完成後處置殘餘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不能確認收入,而應沖減合同成本。
4、問:上海企業什麼時候開始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如果企業是網上報稅,屆時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會在網上報稅軟體中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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