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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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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合併

1.      Q:北京外資企業,合併後的註冊資本有什麼要求?
       A: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併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併後,存續企業的註冊資本為原企業註冊資本之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存續企業仍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註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淨資產額根據擬合併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淨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2.      Q:北京外資企業合併,合併協定應包括哪些內容?
    A:1、合併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併後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併後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4、合併形式
5、合併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職工安置辦法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式
9、簽約日期、地點
10、合併協定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      Q:北京外資公司合併,需要刊登公告嗎?
         A:需要。
 
4.      Q:什麼是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
         A: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5.      Q:在北京,不能成為企業的投資人(股東)有哪些?
         A: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以下組織或個人不能成為企業的投資人(股東):
1、各級黨政機關(含政法機關)、軍隊、武警部隊
2、各級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除非其屬於以下性質:
但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屬於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的,或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企業投資者。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可作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後勤服務類企業的投資者,但其所辦企業不得再投資興辦企業。。
3、黨政機關(含政法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除非符合以下情形:
市或區縣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經市民政局出具非黨政機關主辦證明的;
國務院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該社團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
4、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成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
5、自然人在全國範圍內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6、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如公務員、現役軍人等)。
7、律師事務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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