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繳納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A: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將按照10%的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但是,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間的稅收安排,與國內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2. Q: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協定內容有衝突的,以哪個為准?
A: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3. Q:什麼是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A: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4. Q: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可以抵扣國內稅款嗎?
A: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應稅所得。
5. Q:設立在境外的營業機構發生虧損,可以抵免境內應繳納的所得稅嗎?
A: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