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改制企業的名稱有哪些規定?
A:1. 1994年7月1日前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為公司、事業單位以設立形式改制登記為公司的,原名稱可以繼續使用,原名稱後應綴“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2. 1998年4月6日《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登記為公司的,其名稱中有“集團”字樣,且註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允許繼續使用“集團”字樣。
3. 原國有獨資公司名稱中含有“集團”字樣的,因重組合並或分立新設國有獨資公司,新設公司名稱中可以直接使用“集團”字樣。
2、 Q:公司分立有幾種形式?
A: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或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3、 Q:什麼是公司存續分立?
A:存續分立指一個公司分出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續。
4、 Q:什麼是公司解散分立?
A:解散分立指一個公司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5、 Q:內資公司分立後,存續公司可以是什麼企業類型?
A:分立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可以自主選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