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內資企業分立後,公司的註冊資本有哪些規定?
A:因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註冊資本數額由分立協議或者決定約定,但分立後公司註冊資本之和不得高於分立前公司的註冊資本。
2、 Q:內資企業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可以不進行清算嗎?
A:可以。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註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分立決議或決定中解散公司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
3、 Q:內資企業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經營範圍涉及特殊審批的如何辦理?
A: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經營範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登機前報有關部門審批,憑有關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登記。
4、 Q:內資企業的公司持有其他企業股權的,如何處置?
A: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企業股權的,應當在分立決議中載明其他持有股權的處置方案。處置方案中載明通過股權轉讓或者減資方式推出的,應當在公司分立前辦理股權所在企業的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註冊資本變更登記;處置方案章中載明股權歸屬于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分立後辦理股權所在企業的股東變更登記。
5、 Q:內資企業分立登記,需要刊登公告嗎?如果需要刊登公告,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辦理公司登記?
A:需要刊登公告。因公司分立申請辦理公司登記,自公告登刊之日起45日後,申請人可以申請辦理企業註銷、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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