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何計算?
A: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Q:收入總額包括哪些項目?
A:1. 銷售貨物收入;
2. 提供勞務收入;
3. 轉讓財產收入;
4.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 利息收入;
6. 租金收入;
7.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 接受捐贈收入;
9. 其他收入。
3、Q:收入總額中哪些收入為不徵稅收入?
A:1. 財政撥款;
2. 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4、Q: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A:1.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 企業所得稅稅款;
3. 稅收滯納金;
4.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 贊助支出;
7.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5、Q:企業對外投資,投資資產的成本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A: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