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港、澳、臺地區的個人在大陸的納稅義務如何確定?
A: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港、澳、臺地區個人在大陸的納稅義務,主要是根據其是居民納稅人還是非居民納稅人進行判定。居民納稅人負有全面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部分納稅義務。
2、Q:什麼是非居民納稅人?
A: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不滿一年的個人,為非居民納稅人。
3、Q:非居民納稅人中在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稅收協定規定為183日)的個人,應該如何納稅?
A:在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稅收協定規定為183日)的個人,屬於境內短期停留人員,且不在境內常設機構擔任固定職務的,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4、Q:非居民納稅人中在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稅收協定規定為183日)但不滿1年的個人,應該如何納稅?
A :在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時間超過90日(稅收協定規定為183日)但不滿1年的個人,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5、Q:哪些所得應視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A: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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