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北京公司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嗎?
A:在北京,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如:北京***四川火鍋有限公司、北京***韓國燒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鍋”、“韓國燒烤”字詞均視為企業的經營特點。
2. Q:北京公司的名稱結構中的組織形式指的是什麼?
A:組織形式是企業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的體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其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它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組織形式不得申請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可以申請用“廠”、“店”、“部”、“中心”等作為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廠”、“北京**商店”、“北京**技術開發中心”。
3. Q:在北京預先核准的名稱在有效期內,可以從事經營活動嗎?
A:在北京預先核准的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進行轉讓。
4. Q:在北京,由國家工商總局核准的名稱可以延期、註銷嗎?
A:在北京,由國家工商總局核准的名稱不予延期、不予註銷。
5. Q:在北京,名稱預先核准後,能否變更投資人?
A:在北京,全體投資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投資人不具備投資資格的,應當退出或更換投資人。使用投資人姓名作為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的,該投資人退出投資的,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