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執行日期:201406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8號,以下簡稱《決定》),商務部就部分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措施,現通知如下:
一、關於外資審核
(一)取消對外商投資(含台、港、澳投資)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由公司投資者(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並在合營(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載明。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批復中對上述內容予以明確。
(二)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
(三)《通知》所列《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的註冊資本出資事項,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除上述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外,不再審核公司註冊資本的繳付情況。
(四)2014年3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資事項,投資者應繼續按原合同、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如需變更,投資者可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核。
(五)公司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和配件證明》的辦理工作仍按《商務部關於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06]201號)執行。
(六)《決定》廢止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修訂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關於註冊資本出資的內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認真遵照執行。
二、關於外資統計
(七)根據《外商投資統計制度》,仍以實收資本為基礎開展外資統計工作。商務部將在全口徑外資執行資訊系統“審批發證§項下的“投資各方及出資§模組中增加投資者出資進度及期限的內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發放批准證書時應在系統中錄入相關內容,以此作為瞭解掌握投資者出資情況及匯總實際使用外資資料的基礎。
(八)實際出資後,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成立日期;註冊資本;投資者(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金額或提供合作條件的內容;繳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九)公司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後,應於30日內將加蓋公章的出資證明書副本抄報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並提供與出資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出資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形式:
1.投資者以現匯或跨境人民幣出資的,企業需提交銀行進帳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報文;
2.以實物出資的,需提交實物移交與驗收證明、作價依據、權屬證明等;
3.以無形資產出資的,需視情況提交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註冊證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評估報告、投資各方對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等;
4.以境內人民幣投資的,需提交利潤來源企業的批准證書、產生利潤年度財務報表、有關利潤分配的董事會決議;或清算所得來源企業清算報告;或股權轉讓所得企業的批准證書、與股權轉讓相關的董事會決議。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出資證明書載明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及幣種(或提供合作條件的內容)、出資時間等進行實際投資統計。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外資司)聯繫。 商務部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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