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收到一張《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為何沒有獎區?
A:《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取消有獎發票的公告》,自2014年起取消有獎發票,即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新印製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取消布獎。
2. Q:發票存根聯應保存多久?
A: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薄,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3. Q: 符合什麼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印製冠名發票?
A: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即冠名發票。
4. Q:對丟失發票的納稅人有何處罰?
A:(一)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1.數量在25份以下的,每份處4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處罰總額不超過3萬元。
2.數量在25份以上的,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丟失定額發票的:處票面金額2倍以下罰款,處罰總額不超過3萬元。
(三)丟失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定額發票以外的其它發票的,每份處20元到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處罰總額不超過3萬元。
本標準所稱的“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
5:Q: 企業未在當年取得與所發生費用相關的發票,還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A: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