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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向法院申請恢復註冊之程序及費用(法院命令)

香港公司向法院申請恢復註冊之程序及費用(法院命令)


本文所述恢復註冊(已撤銷註冊之香港公司)之程序及費用適用由公司自行申請撤銷注册,而現在因種種原因擬申請恢復註冊之情况。公司自行申請撤銷注册,而後因各種原因擬申請恢復註冊,申請人必須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幷得到法院的批准,方可恢復註冊。如果是因公司沒有按規定提交周年申報表而被公司註冊處除名,則可以行政方式申請恢復註冊,具體程序及費用請參閱本公司編制之 “香港公司以行政方式申請恢復註冊之程序及費用”.


簡介


如果一家香港公司根據前《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32章)第291AA條或現行《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622章)第750條自行申請撤銷註冊而解散,公司本身、公司的股東、董事、債權人或者任何認爲自身利益因公司撤銷註冊而受到侵犯之人士,可以根據現行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622章)第765條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命令,恢復公司註冊之狀態。如能符合法院的要求,法院會向公司註冊處發出恢復注册之指示或命令。收到法院發出的命令後,公司注册處就把該已注銷之公司恢復注册。


本事務所代辦一撤銷註冊之香港公司之恢復註冊之費用為港幣36,800元,包含本事務所之專業服務費以及律師費用,以及申請恢復註冊時需繳納予香港法院及香港公司註冊處之申請費用,但不包含提交週年申報表及更新商業登記費之政府規費。


因此,一般情况下,整個辦理恢復註冊之程序可以在4-6個月內完成。如果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交進一步的資料及文件,或者需要召開聆訊,則辦理時間會相應延長。


 

辦理恢復公司註冊之費用及服務


(1) 

辦理恢復註冊費用


啓源的服務費(包含支付予受委托律師之法律費用),即辦理申請恢復一家已經撤銷登記之香港公司之註冊地位之各項服務費用爲港幣36,800元。前述費用已包含支付予公司註冊處及法院之登記費及憲報公告費。如果需要聆訊或者法院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則該費用會有所增加。


啟源的服務包括根據客戶提供的背景資料,審閱客戶提供的公司申報文件,然後向客戶確認何種恢復註冊方式可供使用。同時,啓源會計算恢復註冊所需費用,並就其他可行之辦法,例如是否可以設立一家全新公司以取代擬恢復註冊之公司,供客戶考慮是否進行申請恢復註冊。


辦理申請香港公司恢復註冊,啟源的服務具體包含下述各項:


  • 審閱公司之前所申報之文件;與公司註冊處及稅務局聯繫,以確認仍未申報之事項及是否有任何未繳納之登記費或罰款
  • 向客戶解釋申請恢復註冊之各項程序及申請過程可能存在之問題
  • 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恢復註冊之申請
  • 編制及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各項申報表;更新商業登記證及繳納商業登記費
  •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恢復註冊之申請

(2) 

公司秘書及註冊地址服務費


申請恢復註冊之時,申請人必須告知公司註冊處公司恢復註冊後之公司秘書及註冊地址等資料。啓源可以提供公司秘書及註冊地址,費用分別爲每年港幣3,200元及2,000元。


(3)

周年申報表登記費及商業登記費


上列第1項之服務費用不包含周年申報登記費及商業登記費,也不包啓源代辦提交周年申報表及更新商業登記證之服務費用。我們會於您確認委托本公司辦理恢復註冊申請後,進行詳細查册,然後再與您確認需要補辦之事項及相關費用。


 

恢復註冊之條件


(1)

如果符合以下兩個條件,那麽香港高等法院就會發出恢復註冊之命令,而香港公司註冊處則會根據該命令,把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91AA條撤銷註冊之公司恢復登記:

1. 任何因爲該公司被撤銷註冊而利益受到傷害之人士在公司撤銷註冊後的20年內向法院提出恢復註冊申請;
2. 法院認爲恢復該公司之註冊是公平的。


(2)

申請恢復註冊過程中,公司或申請人需要提交自撤銷註冊之日起之申請時所應按香港《公司條例》之规定而需提交之周年申報表以及繳納相關之登記費及罰款,如有。


(3)

並且,公司也需要更新自撤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時所有根據香港《商業登記條例》而需更新之商業登記證,以及繳納相關之商業登記費。


  法院命令恢復註冊之基本程序

(1)

恢復註冊之申請必須向香港高等法院以書面方式提出。恢復註冊之申請必須附上經申請人之授權代表宣誓之宣誓書。授權申請代理人或者公司董事可以在香港公證律師面前簽署宣誓書。如果授權代理人或者董事不能親自到香港簽署該等文件,則可以選擇在其居住國之國際公證律師面前簽署宣誓書。宣誓書必須以中文或者英文編制。


(2)

申請書、宣誓書及命令草稿提交予法院秘書。


(3)

收到申請後,法院會發出信件給公司註冊處,尋求公司註冊處處長是否反對公司恢復註冊;


(4)

然後,公司註冊處會發出信件給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代理人,要求申請人提交自公司撤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之時所有按《公司條例》之要求需要提交但未提交之周年申報表以及繳納相關之登記費。並且要求申請人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確認公司恢復註冊後會出任公司董事及秘書之人士及其個人資料。


(5)

收到申報文件及相關之登記費及罰款後,並確認沒有任何其他未提交之申報表及應收費用後,公司註冊處處長就會向法院發出不反對恢復註冊之確認函。


(6)

一般情况下,法院會在無需聆訊情况下,就申請申請作出决定。如果法院滿意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文件,法院就會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確認恢復註冊之命令。


(7)

如果對所提交至申請有所保留,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提交額外之文件或證據,法院也可以要求召開聆訊或者駁回申請。


(8)

恢復註冊命令發出後,該命令需刊登於香港憲報。公告期爲期三個星期。


  辦理時間

通常,法院秘書會在收到申請的四個星期之內考慮及就恢復註冊申請作出决定。但是,法院可能需要額外時間處理以下事項:

(1) 發出請求及等待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不反對恢復註冊確認函;
(2) 整理及校對申請恢復註冊的輔助支持文件;及
(3) 等待申請人提交宣誓書(必須提交宣誓書原件)。


公司註冊處處長簽發不反對恢復註冊確認函所需時間很難確定。如果申請人及時提交所有按法律要求需要提交的報表以及繳納所有相關費用,那麽一般情况下公司註冊處處長可以於4個星期內發出不反對恢復註冊確認函。


因此,一般情况下,整個辦理恢復註冊之程序可以在4-6個月內完成。如果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交進一步的資料及文件,或者需要召開聆訊,則辦理時間會相應延長。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或協助,煩請您瀏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bycpa.com 或通過下列方式與本所指專業會計師聯繫:

電郵:info@bycpa.com,  enquiries@bycpa.com
電話:+852 2341 144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852 6114 9414, +86 1521 932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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