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營造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國際化、法治化投資環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對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備案機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備案機構§)負責許可權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
第四條(企業設立備案)
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在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後,登陸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一口受理平臺(以下簡稱“受理平臺§)線上填報,並對備案告知事項作出承諾。
第五條(變更備案事項)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通過受理平臺,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註冊資本變更(增資、減資);
(二)股權或合作權益轉讓;
(三)股權質押;
(四)合併、分立;
(五)經營期限變更;
(六)提前終止;
(七)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變更;
(八)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資。
其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公告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告手續。
第六條(存續企業變更備案)
本辦法實施之前,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或自貿試驗區外的外商投資企業遷入的,且變更後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備案範圍的,應通過受理平臺辦理變更備案手續,並向備案機構繳銷批准證書。
第七條(備案程式)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線上完成申報後,備案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港澳臺僑投資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線上發送至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和相關部門。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備案資訊管理)
受理平臺應保留外商投資企業備案資訊,但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自備案之日起30日內未完成登記的,應重新填報相關資訊。
第九條(備案轉為審批)
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需審批的變更事項,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告知承諾)
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損害中國國家主權或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環境,或存在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情形。涉及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資訊公開)
備案機構應將備案證明的資訊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誠信管理)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告知承諾,如實提供備案資訊,備案資訊應與向註冊登記機關提供的資訊相一致。
第十三條(事中事後監管)
備案機構應定期對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承諾事項進行檢查。發現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備案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備案,將該資訊記入外國投資者誠信檔案,將該企業列入虛假陳述企業名錄,並告知相關部門,公示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港澳臺投資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企業的備案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