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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 ─ 入境效期延期、停留期限延期、再入境加簽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 ─ 入境效期延期、停留期限延期、再入境加簽

一、入境效期延期:

經許可入境,未能依限入境,其符合申請延期規定且來臺事由仍繼續存在者,應於入出境許可證之效期屆滿前或屆滿後1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入境延期,但以1次為限: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入出境許可證。

(三) 延期費新臺幣300元。

(四) 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在臺停留期限屆滿,得申請延期停留或符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1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應於在臺停留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停留延期: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入出境許可證。

(三)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驗正本、收影本﹞,僅能延期至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四) 其他延期事由證明文件。

(五) 延期費新臺幣300元。

(六) 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三、再入境加簽:

申請再入境加簽,應於出境前1個月內或出境後,備齊下列文件,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憑以於加簽日起6個月內﹝不得逾該證使用期限﹞再次入境: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三) 加簽費新臺幣600元。

(四) 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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