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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到台灣投資常見問題與答案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到台灣投資常見問題與答案

一、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來台投資有幾種型態?


1、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相關公司登記公司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2、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大陸地區或外國(間接陸資)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大陸公司營業主體許可或外國公司認許(間接陸資)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分公司時,應於經商業司認許後,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向設立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3、辦事處:大陸公司或外國公司(間接陸資)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許可及辦事處報備。


4、商業: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先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預查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後,再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及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惟此種型態僅限於大陸地區自然人申請。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證明文件如何申請驗證?


依本條例第4條規定,目前實際作業,係由行政院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是以申請人應先檢附經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之相關證件,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三、 以現金出資可為人民幣嗎?


不可以以人民幣出資。


四:陸資來台設立公司有最低資本額限制嗎 ?


陸資來台設立公司之最低資本額限制依台灣相關法令規定。目前除非經營特許業務(註),原則上已取消台灣公司設立之最低資本額限制。


五:只能投資台灣的新設立公司嗎 ?


以受讓股權方式取得台灣現有公司股權亦可,惟需注意該台灣現有公司之營業項目是否有非屬於大陸地區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者。如有,該台灣現成公司必須配合減少營業項目。


七:大陸人士來台設立分公司大陸之公司資本額有限制嗎?


大陸人士(個人)無法在台灣設立分公司。題目應該修正為陸資企業來台設立分公司。


八:中國大陸資金持有企業如何認定?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視為中國大陸資金持有企業。


九:陸資企業在美國成立獨立的子公司後,到台灣投資是不是還是以陸資企業認定?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視為陸資。承標題所述,該陸資企業在美國成立獨立之子公司仍以陸資企業認定之。


十:陸資來台投資公司能夠獨資嗎? 申辦方式及有關規定條例為何?


1.可以,只要是經濟部正面表列準許開放的營業項目,陸資是可以獨資的。
2.相關陸資的申辦方式及有關規定的條例: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2)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解釋令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行業標準分類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對照一覽表


十一:陸資和港資有何不同?


陸資所依據的法令係98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98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98年「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等。而港商一般則是依據86年「外國人投資條例」等法律之規定。其中,若港資之股權超過30%由陸資所持有,則認定為陸資。


資料來源:投資台灣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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