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將於2012年8月1日起在北京及廣東等8省市試行
2012年7月31日,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經國務院批准,將交通運運輸業和部份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範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等8省市。
通知規定,自2012年8月1日開始實施試點工作上,開展試點納稅人認定和培訓、征管設備和系統調試、發票稅控系統發行和安裝,以及發票發售等準備工作。本次試點的地區和分批試點日期安排如下:
試點地區 |
試點日期 |
北京市 |
於2012年9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
江蘇省、安徽省 |
於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
福建省、廣東省 |
於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
於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
通知明確了試點地區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適用的稅收政策文件:
1.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
2. 修改後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
3. 修改後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 131號)
5. 《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1] 132號)
6. 修改後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 133號)
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 53號)
上述試點政策中試點方案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試點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試點事項》”)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試點過渡政策》”)。《試點辦法》對上海市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增值稅征繳作出基本規定;作爲《試點辦法》的補充,《試點事項》主要解决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以及混業經營的稅種適用和政策銜接,而《試點過渡政策》則是爲平衡行業總體稅負,明確試點納稅人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過渡辦法及個別情形下的增值稅减免措施。
概括而言,試點方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擴大增值稅徵收範圍,明確非應稅服務
《試點辦法》規定,試點的應稅服務包括在境內有償提供的陸路運輸服務(不包括鐵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運輸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和鑒證諮詢服務。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比,《試點辦法》還明確排除了以下兩種非營業活動中的服務:(1)非企業性單位依法爲履行公共職能而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爲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另外,與征繳營業稅時相比,《試點辦法》明確規定了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以及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不屬于試點的應稅服務。
2. 補充兩檔增值稅稅率,沿用現行增值稅計征方法
《試點辦法》新增了兩檔低稅率:對交通運輸業適用 11%的稅率,而對除有形動産租賃服務以外的其他現代服務業適用 6%的稅率(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的適用稅率爲17%)。
《試點辦法》下的一般納稅人指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 500 萬元的納稅人,未超過該標準的則爲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采取一般計稅方法時,交通運輸業服務的可抵扣進項稅額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 7%的扣除率予以計算;而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則以從稅務機關或境內代理人取得解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爲准,抵扣時,還需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等一系列文件。
此外,《試點辦法》還規定,接受旅客運輸服務所産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從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中産生的進項稅額而言,如作爲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則該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采取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仍爲銷售額的 3%。
3. 政策銜接
試點方案明確指出,試點納稅人出現混業經營的,從高適用稅率。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的,可在《試點辦法》所規定的抵扣範圍內抵扣進項稅額,但試點納稅人或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試點日期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一律不得作爲增值稅扣稅憑證。如試點納稅人以機構所在地爲納稅地點的,其在异地繳納的營業稅允許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抵减。另外,試點方案還明確了試點納稅人在試點期間所享有的優惠政策,包括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可憑相關文件申請免征增值稅,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等。
我們會密切留意各地稅局發出的實際操作政策。本司可以代辦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變更、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等服務,如果您有任何需要,或對上述暫行規定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致電與本貴司各辦事處的專業人士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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