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證(擔保)公司簡介
1、保證(擔保)公司簡介
保證有限公司又稱擔保有限公司,是指公司成員的責任僅限於在公司清盤時向公司繳納其在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內承諾的金額的一種公司。成員無須向公司提供營業或流動資金,該資金需由公司另行籌措。保證有限公司多用於文化、教育、慈善等非營利目的,通常被作爲會所、會社或其他社團機構的組織形式。
根據香港《公司條款》的規定:"責任受到保證限制的公司,其股東的責任以他們已做出的保證在公司結束時向公司承擔提供資産的數額爲限。在香港,保證有限公司遠不及股份有限公司普遍。保證有限公司可以是有股份資本的保證有限公司,也可以是無股份資本的保證有限公司,其中以後者更爲常見。因爲成立保證 有限公司通常並非以營利爲目的,許多保證有限公司乃以推動藝術、科學、福利事業、宗教、體育等事業爲目的,故它們可以享受非牟利機構所享有的優惠條件。
2、保證(擔保)公司的註冊及維護責任
香港《公司條例》對保證有限公司的要求包括:
(1)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保證條款規定,每個股東必須保證其作爲股東期間或已停止作爲股東的1年內,若公司清盤,必須承擔爲公司注資的責任,責任範圍包括清償他作爲股東期間公司所負的債務及責任以及清盤時的訴訟費用,同時包括負責連帶清償由於調整彼此權利而需要相應調整的金額,但以特定的數額爲限。
(2)向公司注册處長呈送一份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有關公司的特別規定條款。
(3)在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細則裏注明註冊的股東人數。
(4)於法定時間內將公司增加股東人數或資本的情况呈報公司註冊處處長。
(5)公司必須依法定要求或盡可能接近要求的形式公布公司的組織大綱及組織細則,無股份資本的保證公司的董事會必須隨時把股東人數的增减情况做記錄。
(6)無股份資本的保證公司不得利用其組織章程細則及章程大綱或者通過某項决議來給予股東外的任何人參與分配利潤的權利,任何提出把該公司的保證責任劃分爲股份或權益的規定和决議都將被視爲股份資本的劃分,儘管在上面沒有注明股份或權益的票面數額或數目。此規定的目的是爲了防止公司藉以發行無票面價值的股份。
(7)股份資本保證有限公司必須依法準備年度報告(安排財務報告審計)。
(8)沒有股份資本的保證有限公司一旦成立即可開業,無需提出代替集資章程的說明書或開業證書,也無需舉行一次法定大會,但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呈送一份特別年度報告。
(9)保證有限公司所承受的保證金額都帶有儲備債務性質,惟有在清盤時才可催繳,同時,不得作爲債券持有人爲受益人的抵押或者質押。
(10)當公司清盤時,有股份資本的保證有限公司的股東除了負責其所保證的數額外,還得對其股份中任何未付的債務數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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