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爾(Seychelles)《國際商業公司 (修訂) 法2009》
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 (修訂) 法2009》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修訂了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法1994》(「法例」)。
現概述主要的法例修訂:
擔保有限公司 (第2條及第3條) 新增了規管擔保有限公司的條文。
對公司名稱施加的限制 (第11(3)(c)條) 當局實施更嚴格的規則,如擬採用的公司名稱與另一家公司 (不論是在任何地方註冊) 或註冊商標 (不論是在任何地方註冊) 容易產生混淆,將禁止使用。
預留公司名稱 (第11(8)條) 標準的預留期從九十天減至三十天。
存檔對公司章程與細則作出的修訂 (第17條) 如已修訂公司章程與細則,須在決議案通過後十四天 (以往是三十天) 內存檔於公司註冊處。
股東名冊 (如公司已發行不記名股份) (第28條) 股東名冊內須載列以下的資料: • 公司的不記名股份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 每名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類別的不記名股份數目及股份組序; • 把不記名股份持有人姓名填進股東名冊內的日期;及 • 任何不記名股份持有人不再出任公司股東的日期。
若公司或董事違反或明知並容許違反此條文,有關當局將在違反行為持續期間,向公司或董事徵收每日二十五美元的罰款。
轉讓不記名股份 (第30條) 只需移交股份證書便可轉讓不記名股份。凡由轉讓人簽署的股份轉讓交易,必須以書面通知公司的塞舌爾註冊代理人。
通知書內必須列明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股份證書交付給受讓人的日期。此外,須更新股東名冊,載列以下的資料:
• 受讓人 (作為該等不記名股份的持有人) 的姓名和地址;及 • 轉讓人不再是該等不記名股份持有人的日期,所載列的日期將被視為註冊代理人收到轉讓通知書的日期。
若公司或董事違反或明知並容許違反以上規定,有關當局將在違反行為持續期間,向公司或董事徵收每日二十五美元的罰款。
轉換註冊辦事處/註冊代理人時須辦理的存檔事宜 (第39A條) 凡是轉換註冊辦事處/註冊代理人,須在決議案通過後十四天 (以往是七天) 內存檔於公司註冊處。
延續運作 (第82(1)條) 根據《公司法1972》成立註冊的公司亦可根據法例提出申請選擇作為一家國際商業公司。
復名 (第98(3)條) 公司可在被除名當日起計十年 (以往是三年) 內復名。
新增了規管抵押名冊和押記名冊的條文 (第101A(1)條) 凡是根據法例成立註冊的公司,可把抵押名冊或押記名冊存放在其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決定的任何其他地點。如是其他地點,須把地址告知註冊代理人。
公司可把設定/修改/發放或解除質押、抵押或押記的文件或其經核證副本遞交公司註冊處登記。登記將被視為已把有關文件知會公眾,但不會致使有關文件優先於尚未登記或其後登記的質押、抵押或押記。
免稅 (第109條) 凡是根據法例成立註冊的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不須繳納所得稅或利得稅,轉讓財產也不須繳付印花稅,亦不受外匯管制。
公司將自成立註冊之日起二十年內享有免稅優惠,除非成文法另有規定,否則,免稅優惠將在二十年期滿後繼續生效。
正式查冊證明書 (第112(3)條) 若公司在申領公司存在證書時並非確實存在,可獲公司註冊處簽發正式查冊證明書。
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特色和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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