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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我市新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我市新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深地稅發〔2010〕432號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2010〕176號)、《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定(試行)》(深公積金〔2010〕28號),我市企事業單位應當自2010年12月20日起6個月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以下簡稱財稅〔2006〕10號文)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執行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和標準,根據財稅〔2006〕10號文第二條規定執行。


據此計算,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分別不超過1402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893.58元×3倍×12%;此數額標準由市地稅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有關資料,每年進行發佈),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稅款所屬期)期間的政策執行銜接問題


(一)對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當月,既可選擇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12%的幅度內,數額分別不超過1402元,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也可選擇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2803元的住房補貼§,但兩種方法只能選擇一種。超過規定上述比例和標準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個人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次月起,應按照財稅〔2006〕10號文第二條規定的比例、標準範圍內,扣除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對其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再予以扣除。


(二)對個人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繼續允許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2803元的住房補貼§。單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與此相應,上述個人在此期間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後,對其單位和個人補繳2010年12月20日以來的這部分住房公積金,也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


三、自2011年7月(稅款所屬期)起,對個人取得由用人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一律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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