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
滬人社養發[2009]38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各有關用人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關於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國工作人員在國內工作期間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98號)和《關於印發<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5]34號)的規定,現就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統稱為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台、港、澳來滬工作人員,下同)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與屬於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係,並按規定分別辦理了《外國專家證》、《上海市居住證》B證、《外國人就業證》、《台港澳人員就業證》、《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准證》等證件的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台、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同時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並在勞動(聘用)合同中予以約定。
二、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台、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參保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按照《關於調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7]27號)的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不符合規定的人員,仍具有勞動(聘用)關係的可以繼續繳費,不再具有勞動(聘用)關係的人員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三、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台、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在參保期間患病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帳戶單位繳費計入部分和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其實際年齡,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台、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參保期間,在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
四、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台、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台、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參保後,男年未滿60周歲、女年未滿55周歲,與本市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離境的,可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可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個人醫療帳戶註銷手續,由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按規定對個人醫療帳戶剩餘資金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資金以現金形式發還個人。
六、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台、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參保後因死亡終止其社會保險關係的,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清算後的剩餘資金可以繼承。
七、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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