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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 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 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1998]第29號
1998年9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的利潤或股息、紅利的匯出行為,完善經常專案外匯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 凡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將本年度外方應得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必須向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提供下列材料:
1. 完稅證明及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待遇的企業應提供當地稅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檔);
2. 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
3. 董事會關於利潤或股息、紅利分配的決議;
4.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5.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
6. 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需將以前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還需委託會計事務所對其利潤或股息、紅利發生年度的資金情況進行審計,並向銀行出具審計報告。


三、 銀行應嚴格審核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審核無誤後,在外匯登記證和完稅證明上簽署“已辦理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字樣並加蓋銀行印章,辦理匯出手續後留存本通知第一、二條提及的有關憑證的影本。


四、 銀行應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以報表形式將上月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匯出的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上報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對於匯出金額在等值10萬美元(含10萬美元)以上或外匯局認為有疑問的,外匯局有權進行抽查,審核其匯出利潤的真實性,抽查率不得低於銀行上報情況的50%。凡抽查中發現銀行未按規定審核或企業有虛假利潤匯出行為的,應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五、 凡註冊資本金未按合同規定足額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外匯利潤、紅利匯出境外。凡因特殊情況註冊資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到位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憑原審批部門的批件和《通知》規定的材料,可將按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潤、紅利匯出境外。

六、 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外發行股票的企業辦理外匯股息、紅利匯出手續時,應當按本通知規定審核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將境外發行股票所籌外匯資金調回境內的情況。對於股息、紅利發生真實但未將境外發行股票所籌外匯資金調回境內的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外匯指定銀行可先為其辦理股息、紅利的匯出手續,然後將該企業情況及時上報外匯局,由外匯局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企業擅自將境外發行股票的收入滯留境外的行為進行處罰。

請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後,儘快轉發所轄分支局、金融機構(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及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轉發所屬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回饋。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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